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13执86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青岛新东洲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7年7月29日生,住山东省高密市,系被执行人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新东洲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鲁0213民初1813号民事判决书、(2018)鲁02民终29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被执行人支付案款111642元及违约金6102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7522元,案件受理费2533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人民币11.8万元,于2018年7月31日之前支付人民币3万、2018年9月30日之前支付人民币2万、2019年2月5日之前支付人民币2万、2019年4月30日之前支付人民币4.8万元;若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书中主张的剩余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若被执行人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任意一期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将恢复执行(2017)鲁0213民初18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0213民初1813号民事判决书、(2018)鲁02民终29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臧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