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鲁0281行初156号
原告***,女,汉族,住青岛市。
被告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小麻湾西村。
被告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朱家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朱家屯村驻地。
被告青岛澳润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东办事处小麻湾西村。
原告邢桂珍诉被告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朱家屯村村民委员会、青岛澳润水务有限公司其他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在判决宣告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桂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谈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