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高港区水利局与泰州市永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7-27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苏1291行审166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高港区水利局,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戚鸭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泰州市永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许庄街道创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7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大丰市。
被执行人江苏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济川南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高港区水利局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泰高水罚字[2016]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泰州市高港区水利局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泰州市高港区水利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巍
书记员俞洋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驳回起诉;
(三)管辖异议;
(四)终结诉讼;
(五)中止诉讼;
(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八)财产保全;
(九)先予执行;
(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