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003民初1784号
原告:***,女,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登小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荣成市顺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斥山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于喜河,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荣成市顺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