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822民初2514号
原告:***,男,199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桦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桦南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邮政街162号609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黑龙江永久永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镇***。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第三人:***,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桦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黑龙江**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永久永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葛治中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