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创合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明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0-11-11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辖终4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创合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南岭路****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066587609U。
法定代表人:甘锋,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明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梅岭街道梅山亿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0708807448。
负责人:袁细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明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罗区罗龙路**原客运产业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775490439。
法定代表人:郑发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福建创合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市明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市明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4民初53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二审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福建创合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根据《销售合同》协议管辖的约定,向其协议约定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双方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根据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仓山区,仓山区人民法院认定仓山区并非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案件事实存在错误。即便是闽侯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亦有管辖权,仓山区人民法院作为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亦不得将案件移送至闽侯县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2020)闽0104民初530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销售合同》约定“若发生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一方均可向供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上诉人提交的《营业执照》显示其住所地为福建省闽侯县,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其部分办公人员在仓山区租赁的办公地点办公,但仓山区的租赁地并非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福建创合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谢珠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婷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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