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625执635号
延川县柏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志丹县胜利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延川县柏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志丹县胜利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志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625民初667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志丹县胜利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延川县柏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700000元,受理费26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延川县柏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审理期间将被执行人志丹县胜利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陕西延长石油工贸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的运输费予以保全,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扣划735400元,因陕西延长石油工贸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将600000元以承兑汇票的方式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延川县柏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剩余案件款135400元转账至志丹县人民法院账户,申请执行人将案件款126000元全部领走,缴纳执行费940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625执63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6月17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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