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302执337号
申请执行人阳泉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秋明,主任。
被执行人阳泉易通煤矿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建忠,经理。
申请执行人阳泉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阳泉易通煤矿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晋0302民初219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阳泉易通煤矿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前给付申请人阳泉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拖欠的孵化服务费、水费、电费等共计29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阳泉易通煤矿安全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597.5元(含案件受理费262.5元,申请执行费335元);
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值财产(详见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郗智敏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康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