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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0122执274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无固定职业。
被执行人:青海玛斯顿商品砼有限公司。
青海庄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海玛斯顿商品砼有限公司、青海省庄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其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0122执27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郭晶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玲萍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1)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