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延安市海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延安标新宇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1-23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602民初92号
原告:延安市海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62560610M)。
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翟则沟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宇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延武,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延安标新宇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文化沟畜牧局家属院单边楼。
法定代表人:高文安,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安市海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延安标新宇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延安市海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应收11112元,减半收取55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兵兵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慕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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