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兰州永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7-29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
原告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恒业八街6号院4号楼2单元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告兰州永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249号(兰大科技园208室)。注册号:620100200029139。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兰州市商贸职业学校,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山丹街13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络捷斯特公司)诉被告兰州永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兰州市商贸职业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络捷斯特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络捷斯特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九百六十九元,由原告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 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