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9民终9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雄,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
以上两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虎,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先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代红,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化县平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化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雄与上诉人湖南先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安化县平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17)湘0923民初2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17)湘0923民初21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吴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480元,上诉人湖南先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800元,上诉人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898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黎娜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