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万友智能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4-07-14
湖南万友智能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8-31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长县执字第67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万友智能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潇湘大道中段天马村创业大厦F2078房(注册号:430000000000306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长沙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靖港镇芦江社区保粮街34号(注册号:430122000010409).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县民初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于2014年6月25日立案执行,同年7月1日邮寄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长沙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南万友智能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3900元(从2012年9月25日算至还款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缴纳案件诉讼费250元,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275元。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52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军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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