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隆业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执行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1-04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鄂***执字第00189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隆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613号。组织机构代码:7261497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3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住嘉鱼县鱼岳镇龙潭湾13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22322193107140037。
被执行人**,女,1963年3月13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住嘉鱼县鱼岳镇代湾路30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22322196903130026。
被告**,女,1986年11月30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住嘉鱼县鱼岳镇沙阳大道77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22322198611300725。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嘉鱼民初字第0309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名下的位于嘉鱼县鱼岳镇连江大道5层第1层的商住房(建筑面积1202.82平方米,所有权证号00017595)
二、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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