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1302执1602号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南粤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下角江。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惠州市九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河南岸演达大道1。
法定代表人:黄祝君。
被执行人:惠州市拾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河南岸演达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南粤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九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惠州市拾光实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惠中法(2018)39号明传《关于跨县(区)调配执行案件的通知》,本案应指定由惠州市龙门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移送(2018)粤1302执1602号案件至惠州市龙门县人民法院执行。
终结(2018)粤1302执1602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惠州市九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惠州市拾光实业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日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执行员***
书记员祝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