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深家电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争议

执行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1-25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03执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9月6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 被执行人***深家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 ***与***深家电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以(2021)桂0103执4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现因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20)桂01破申32号民事裁定受理***深家电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家电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善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欧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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