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新0106执57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8月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白果乡玉桂村。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宇川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校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6)新0106民初15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宇川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8699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二、采取强制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