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5060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0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松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曼罗兰,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纯杰,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凯恩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荔林社区东滨路**荔源商务大厦**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09439B。
法定代表人:周健华。
被告:深圳华强高新产业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观光路招商科技园******代码91440300078955544D。
法定代表人:李曙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凯恩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华强高新产业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407.32元,本院减半收取为2703.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梦黎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羽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