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某某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友谊路支行、西安一川展览装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4-24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民终37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敬**。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友谊路支行。
负责人:杨蒙,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西安一川展览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敬**,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敬青川。
上诉人敬**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友谊路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友谊路支行)及原审被告西安一川展览装饰有限公司、敬青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3民初4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敬**于2018年4月2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敬**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敬**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67元,减半收取计1083.5元,由上诉人敬**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珂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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