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巨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五洲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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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1-22
上海巨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五洲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02民初132号
原告:上海巨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婷亭,上海博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超,上海博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五洲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舒策城。
原告上海巨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五洲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巨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80元(已减半),由原告上海巨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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