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981执恢3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
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佛平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25480195F。
法定代表人林钦才,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而且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执行债权786455元及利息,已执行债权100000元,剩余债权686455元及利息。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湖北省孝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09民终1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耀忠
审判员 张 彤
审判员 王祥海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