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上海维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者争议纠纷

执行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30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003执577号
申请人于海波,男
被执行人上海维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发路269号5幢331室。
法定代表人周根海,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上海维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4)威文民一初字第81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7484.00元。
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据申请人提供的地址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限制消费令,退回。于2018年3月***日电话告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于2018年3月15日、2018年8月27日对被执行人发起网络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足额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金等。于2018年8月***日查询其名下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2018年8月***日约谈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2018年5月30日发布限制消费令。综上,被执行人没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4)威文民一初字第8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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