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北京市民政房屋装饰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争议

执行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7-08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民初19949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德,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申,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市民政房屋装饰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石各庄村北甲1号。
法定代表人:貟晓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希飞,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映婷,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市民政房屋装饰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6日将被告申诉至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12月6日,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朝劳人仲不字[2020]第33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诉至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肖 唯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赵晓琳
书 记 员  于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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