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翠屏民初字第3048号
原告:宜宾市翠屏区均安建筑机具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赵场街道建设村华玻建材公司内。
经营者:杨均。
委托代理人:易世军,宜宾市翠屏区安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迪普文化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紫荆路佳华世纪新城C区裙楼二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市翠屏区均安建筑机具租赁站诉被告重庆迪普文化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宾市翠屏区均安建筑机具租赁站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迪普文化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市翠屏区均安建筑机具租赁站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迪普文化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宾市翠屏区均安建筑机具租赁站撤回对被告重庆迪普文化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62元,减半收取为5181元,由原告宜宾市翠屏区均安建筑机具租赁站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