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02民初336号
原告:安徽省华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天长东路169号金光大道A座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713938373L。
法定代表人:杨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联合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南湖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70845B。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安徽省华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联合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安徽省华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华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华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安徽省华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晨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杨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