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102民初1129号
申请人:南京嘉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金光大道购物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84938864T。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华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杨雯,职务不详。
申请人南京嘉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华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嘉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华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5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并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嘉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华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5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晨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杨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