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雷克通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沈阳千伊食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1-23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02民初8054号

原告:沈阳雷克通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三经街2甲5号3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黄书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国,系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英臣,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威,男,1987年6月6日出生,满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黑龙江省抚远县前锋农垦社区B区二委357号。

被告:沈阳千伊食品有限公司。

第三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原告沈阳雷克通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沈阳千伊食品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雷克通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沈阳雷克通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姜晓葵

人民陪审员张红帆

人民陪审员李哲

二O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姜立娟

沈阳雷克通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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