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8民初15483号
原告重庆四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鱼洞镇化龙中街**。
法定代表人:周继伦
委托代理人:雷树邨,上海市建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梅,上海市建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附**(万达广场****)iv>
法定代表人:曾茂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四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四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四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四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7元,由原告重庆四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冲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钟宇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