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海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执行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3-19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执保107号
申请人:江西省海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赣江中大道1426号(泓德新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15282H。
法定代表人:毛立华,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
被申请人:**,女,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
申请人江西省海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自愿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财保23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省海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屈建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汪振华
书 记 员 乔 佳

江西省海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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