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等与上海威士文通风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日期:

2022-02-07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3民辖终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威士文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吴滩街道工业园区春晖路9号(K)。
法定代表人:蔡银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银龙,男,196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军,江苏滨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威士文通风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浦卫公路8258号1-6幢。
法定代表人:骆振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淼,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盐城市威士文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威士文公司)、蔡银龙、***与被上诉人上海威士文通风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威士文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115民初857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1条第2款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人盐城市威士文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蔡银龙、***上诉称:请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115民初85744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本案中,上诉人蔡银龙和***为盐城威士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盐城威士文公司变更名称是蔡银龙和***作为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履行法定职责。而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故应由盐城威士文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并非盐城威士文公司、蔡银龙和***共同承担,所以应由盐城威士文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上海威士文通风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如果部分当事人是否适格直接影响到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时,则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对当事人是否适格进行适度审查。本案中,被上诉人上海威士文通风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主张上诉人蔡银龙、***与盐城威士文公司存在共同侵权行为,亦提交了证明上诉人蔡银龙、***明知“威士文”商标、字号及市场知名度的初步证据,故本院认为蔡银龙、***可以被列为本案被告。至于上诉人是否侵犯到被上诉人权益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则需在案件实体审理后予以明确,并非本案管辖权异议审查的内容。由于上诉人蔡银龙、***住所地为上海市奉贤区,因奉贤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胡 宓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叶明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