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102执1844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济南市经十路13777号中润世纪广场17号楼。
法定代理人:王某,行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2月18日出生,住山东济南历下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4年4月25日出生,住山东济南历下区。
被执行人:山东同维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二环东路3966号C座23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山东同维电子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
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通过司法专邮方式向被执行人***、**、山东同维电子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包含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分别于2018年7月12日和2018年10月8日两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同维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363.29元。
本院分别于2018年7月12日和2018年10月8日两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处房产信息,该房产有抵押。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上述房产。现查封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本院分别于2018年7月12日和2018年10月8日两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山东同维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机动车登记信息。
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提取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110900元至我院。
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对被执行人***、**、山东同维电子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但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广军
审判员 华 勇
审判员 张维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魏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