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景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辰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5-3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4民初369号
原告:南京景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5555408285,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198号2201室。
法定代表人:刘世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丹丹,江苏华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露,江苏华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辰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MA1MQEFT1D,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铁路北街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某。
第三人:薛婷婷,住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彬,江苏臻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南京景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辰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薛婷婷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南京景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辰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薛婷婷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京景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景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3元,减半收取306.5元,由原告南京景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书剑
二〇二〇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夏 雨
书 记 员 龙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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