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402执恢177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溪支行,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主要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行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顺明(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被执行人:***,女,1971年0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被执行人:***,女,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被执行人:***,男,195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男,1963年11月0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申请执行人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溪支行与被执行人顺明(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本案被执行人与本院(2019)闽0402执恢176号案件被执行人相同,为节约执行资源,统筹执行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9)闽0402执恢176号案件中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闽0402执恢1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强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施明湖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