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明(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明市东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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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7-31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闽0402民初485号
原
告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溪支行,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告:顺明(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
被告:三明市东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
被告:***,男,196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
被告:**,男,198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
被告:***,女,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
被告:***,女,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
被告:***,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告:***,男,195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诉
讼
请
求1.判令顺明(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1029476.21元(该利息暂计至2017年1月21日,此后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2.判令顺明(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60000元;3.判令三明市东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含保全费5000元)。
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案涉《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及《补充担保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溪支行已将借款5000000元发放至顺明(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顺明(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借款后未完全履行还本付息之义务,而三明市东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溪支行约定为案涉借款的连带保证人,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现为实现本案债权,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溪支行支出律师代理费60000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系客观发生的事实。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溪支行的起诉符合法律及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顺明(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溪支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及罚息1029476.21元(该利息、罚息计至2017年2月21日,此后按案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顺明(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溪支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三、三明市东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426元,由顺明(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明市东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张闽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邹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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