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黑执21号之二
本院在办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大庆北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乳品厂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市大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大庆市三环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市大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诉讼费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均暂无履行能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雪
审判员 董铸
审判员 陈冰
书记员 邢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