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502执945号
申请执行人晋城市福森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大明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7月9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晋城市福森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大明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件由阳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焦炜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