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06民初13000号
原告:***,男,198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小梅,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林鞠,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业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宇广场1-3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X。
法定代表人:胡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鸿,重庆智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F。
法定代表人:曹兴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渝苏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红石路5号34-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吴桂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崇毅,重庆衡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瑞天路56号企业天地4号办公楼1705、1706、17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X21922557M。
负责人:王小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崇毅,重庆衡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渝苏电梯有限公司、重庆业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6元,减半交纳8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建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凤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