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2民初410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海陵区小***商行,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富民路**。
经营者:***,女,1971年6月14日,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申请人:泰州三页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66838696XW,住所,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泰东工业集中区内d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海陵区小***商行与被申请人泰州三页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苏1202民初4100号民事裁定书,并冻结了被申请人泰州三页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20000元。申请人海陵区小***商行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陵区小***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泰州三页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2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安南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