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三页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海陵区小某某商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10-12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2民初410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海陵区小***商行,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富民路**。 经营者:***,女,1971年6月14日,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申请人:泰州三页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66838696XW,住所,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泰东工业集中区内d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海陵区小***商行与被申请人泰州三页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苏1202民初4100号民事裁定书,并冻结了被申请人泰州三页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20000元。申请人海陵区小***商行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陵区小***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泰州三页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2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安南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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