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飞虹吊装有限公司、海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日期:
2018-10-12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甘09民终9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飞虹吊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华为,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海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大唐瓜州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飞虹吊装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海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大唐瓜州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2018)甘0922民初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604元,减半收取15302元,由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季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