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泰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美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3-13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民申29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泰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张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科,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74年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万盛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美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彭芳,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重庆泰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美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2民终1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泰安公司申请再审称,**举示的《劳务结算单》是本案中唯一可以证明泰安公司是否欠付其工程款的关键证据,为复印件,二审法院予以采信不当;**长达4年的时间对工程款不闻不问,明显不合常理;施工合同需要对工程的方量、单价等进行明确约定,而本案中的合同和结算单缺乏这些必要内容;涉案工程实际由***承包经营,不排除有串通虚假诉讼的嫌疑。
**提交意见称,泰安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关于《劳务结算单》的真实性和效力问题,二审判决已对该问题作出详细阐述,理由充分正当,本院予以认可,不再赘述。泰安公司以同一事由申请再审,亦未提出新的证据佐证其主张,对该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以支持;第二,泰安公司的申请称本案有不合常理情形、有串通虚假诉讼的嫌疑等,缺乏证据支持,泰安公司的其他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泰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傅燕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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