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现代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8-27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11执1014号
申请执行人镇江现代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
申请执行人镇江现代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111民初15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镇江现代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价款151500元、支付以151500元为计算基数的逾期付款利息(其中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货款基准利息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3330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材料。
二、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证券、银行、工商、户籍、车辆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已被本院查封。
三、经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镇江市朱方花苑9幢第2至3层202室不动产权已被本院轮候查封,且设有抵押权,暂无法处置。
四、本院执行人员实地对被执行人的所在地进行查看,未发现被执行人。
五、经本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论,并表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提供。
以上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调查回执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111民初15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向阳
审判员  沈红卫
审判员  王 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仲 凯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