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20)苏0684执保216号
申请人南通铁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申请人南通铁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2020)苏0684民初1248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4月15日对被申请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帐号91×××24)、中国民生银行(帐号69×××39)的银行帐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冻结金额人民币241万元,实际分别冻结到银行存款人民币2095732.52元、314267.48元。冻结存款的有效期至2021年4月15日止。保全措施期限届满需续期的,须于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不申请续期的,则保全措施自行解除,后果自负。
本次财产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