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和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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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7-06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003财保64号

申请人:扬州和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杨庙镇甘八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金副,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

被申请人:**,女,1975年8月4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扬州润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万都装饰城B2-50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扬州和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扬州润联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0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扬州和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扬州润联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0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伶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周凤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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