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24民初9250号
原告:***,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睢宁县睢城镇邱洼村***号。现住。
被告: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196187N,现住所地苏州市苏虹中路225号星虹国际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蔡志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现勇,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江苏森洋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K120568245,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跃进村马塘38号。
法定代表人:冯曲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健,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辰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63590010G,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神州路39号。翰林壹号城38幢801(B)。
法定代表人:孙海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健,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吴勇,196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沈家村委沈家弄***号。现住常州市武进区。
原告***与被告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倪泗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需要,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江苏森洋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辰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吴勇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定于2019年5月17日下午14时30分于本院第五法庭准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4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张园园
审 判 员 倪泗娟
人民陪审员 黄阿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 巧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