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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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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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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2005)松民二(商)初字第77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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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建颖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仓桥镇经济城。 法定代表人张耐先,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南强,上海金南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红马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方泰工业园区宝安路泰丰路口。 法定代表人王建时,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建颖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红马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故纠纷已不再存在。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颖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9元,减半收取324.50元,由原告(已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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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 判 员 | 朱金彪 | |
| 书 记 员 | 张 华 | |
| 二OO五年九月二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