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与平阳县恒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日期:

2023-06-08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71民申1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平阳县恒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路28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圣(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二局)因与被申请人平阳县恒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22)川7101民初10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铁二局申请再审称,1.请求撤销(2022)川7101民初1054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中铁二局支付租赁费1942070.5元及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利息;2.请求裁定中止(2022)川7101民初105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合同事实错误。中铁二局与恒成公司于2018年7月21日签订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为草签合同,双方并未实际履行。双方实际履行的是2018年8月15日和2019年12月30日签订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二)有新证据证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错误认定未付租赁费为2592070.5元,但封账协议签订后,中铁二局向恒成公司又支付租赁费计650000元,因此中铁二局仅欠付恒成公司租赁费1942070.5元。 恒成公司辩称,中铁二局支付的650000元,恒成公司已出具情况说明予以确认。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驳回中铁二局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确有错误,请求予以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变更生效裁判的诉讼行为。再审程序的立法宗旨在于平衡好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和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和稳定性之间的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由于再审程序启动后直接影响生效裁判的效力,为了维护已经生效裁判确定的法律秩序的稳定性,再审事由应当限于原裁判的诉讼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或者诉讼程序存在妨害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的重大缺陷等事项。本案中,中铁二局以其在原审判决生效后发现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经查,中铁二局提交的支付凭证不属于在原审庭审后新产生的证据或者新发现的证据,亦不属于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无法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提交的证据。其在再审审查期间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关于逾期提交新证据的事由,不能推翻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中铁二局的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综上,中铁二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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