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581民初7795号
原告宿迁铭海活动板房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绘锦建材有限公司、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宿迁铭海活动板房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迁铭海活动板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宿迁铭海活动板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劲松
书记员 卢艳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