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千信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恒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某某终本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9-22
赛罕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赛执字第00115号
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千信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内蒙古恒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内蒙古日月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房产车辆、银行存款信息,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彭云生
审判员荣丰
代理审判员云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荣峰

内蒙古恒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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