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523财保14号
申请人:***,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笑笑,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乌江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乌江镇项羽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754877124G。
法定代表人:赵东方,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乌江水泥有限公司在和县财政局乌江镇财政分局拆迁补偿款1000万元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乌江水泥有限公司在和县财政局乌江镇财政分局拆迁补偿款100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太文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朱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