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贡滇恒建筑配件租赁服务部与云南志达新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9-29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20执213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呈贡滇恒建筑配件租赁服务部,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雨花社区,组织机构代码L3181830X。
经营者***,男,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执行人云南志达新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2号诚成大厦B座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846460877。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呈贡滇恒建筑配件租赁服务部申请执行云南志达新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20民初398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云南志达新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相关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007元、迟延履行金等,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亦未申报财产。
2、因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作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等信用惩戒措施并送达被执行人。
3、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云南志达新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94.35元(不含执行费50元)后无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银行、无车辆、无船舶等。
本院认为:该案已穷尽强制措施,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仍有本金3262.65元、迟延履行金等未能执行兑现。申请人已知晓该案执行情况并向本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其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申请人发现或本院依职权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中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柳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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